地政士修法爭議,地政士公會主張,修正地政三法,回歸委任代理制度,申報義務回歸買賣雙方,而非讓地政士「公親變事主」。 上述說法乍看有理,但是純粹從地政士角度立論,難免忽略地政士本身的專業倫理,把地政士定位成代抄、代錄之人,完全不具備專業判斷能力,反易滋生更多流弊。 如果地政士發揮專業判斷能力,殆無可能演變成「公親變事主」,頂多藉由地政士專業判斷,產生一些制衡的力量,不致坐視買賣雙方各玩各的,讓實價登錄形同虛設。地政士沒有理由把自己侷限在照抄、照錄之繕寫員。 專業人士有其職業尊嚴,並不是唯買賣雙方的馬首是瞻,必須拿出專業判斷,才能對得起職業尊嚴,並贏得民眾信任。唯有地政士懍於本身的職業倫理,方克落實實價登錄制度,這不是增加地政士負擔,毋寧督促地政士善盡其原本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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