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訊)國內貿易、合作社和消費者事務部日前公佈“收服務費須有2條件”,遭質疑沒有法律依據,因為目前沒有明文規定此事必須如此行。# c! a& @) K$ D/ _2 ^
馬來西亞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楊映波就提出,在沒有法令明文管制服務費的情況下,徵收服務費與否,是屬於“私人協議”,即是商家和客戶“你情我願”的交易。) \" ]1 W$ E( y2 l1 V7 ^9 u: e1 v( j
他接受《南洋商報》訪問關於商家如何應對新條件時坦言,不認為貿消部的宣佈在法律上是正確的。
8 ]* H/ ~4 K. A: Dtvb now,tvbnow,bttvb他解釋,協議並非一定是白紙黑字,同樣可以是口頭和行動上形成的。
" j. U- d- h# j4 K$ ?) _. r! D9 atvb now,tvbnow,bttvb他也說,從法律角度而言,貿消部是沒有辦法來阻止這項私下的協議,“除非我們現在有法令的限制,但是現在並沒有。”7 t6 v. a1 b5 T8 u) Z# U
因此他認為貿消部提出的所謂勞資集體合約也是不需要的,目前主要是業主和顧客之間的意願。公仔箱論壇# I# r+ N- C/ @
根據他的“私人協議”說法,餐飲業者只需要很明顯地展示“有徵收服務費”,那就由顧客來決定是否要完成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