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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刑恐記者案黎智英獲放生 各界促律政司上訴

壹傳媒黎智英於二○一七年參與六四集會時,在沒有受到挑釁下,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男記者,揚言「我實搵人搞×你」。黎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表證成立,惟昨日西九龍法院裁判官鍾明新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判決令各界嘩然。有議員與學者批評有關判決未能彰顯公義,又質疑「反中亂港分子」獲縱容,認為黎智英的言論及行為均構成足夠證據入罪,促律政司就案件提出上訴,絕對不能姑息。tvb now,tvbnow,bttvb6 ]' Y7 ~2 u8 Q8 M

) o( u0 N) {/ O0 W; K3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議員葛珮帆指,黎早前被裁定有關恐嚇罪名表證成立,大眾對他的行為及言論有目共睹,對於他獲「放生」、「甩身」,感到激氣及無法理解,質疑因為他是黎智英,是「傳媒大亨」,就有保護傘免受刑事責任。葛認為,判決令市民感覺法治不公道及不公正,希望律政司就案件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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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執業律師的議員張國鈞同樣認為,是次裁決並沒有為受害人討回公道,希望律政司可以細心研究判詞內容,積極考慮上訴,以彰顯司法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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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萬監察」召集人王國興對判決感到憤怒,認為未能為社會伸張正義,亦怒斥過往司法制度縱容及包庇「反中亂港分子」,質疑是否畏懼美國、英國等地為「漢奸走狗」撐腰。$ M/ h0 z: ]" p' }" q

* {% ^$ l  S- S5 d! L( t. j公仔箱論壇王又質疑,判決指相信黎只是一時不能控制情緒,並沒有恐嚇記者的意圖,王反問「是否一時衝動」就做甚麼也可以,而毋須為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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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 \7 f- n" [  f對於黎智英指有關記者經常跟隨他的行蹤,因而認得記者,王認為,黎出言恐嚇是處心積慮,而非一時衝動。王又批評,黎自己身為傳媒老闆,清楚知道傳媒是監察政府的第四權,自己竟然出言恐嚇記者,出手干預及妨礙新聞自由,於道義上同樣不能被接納。王認為,若然律政司不就黎涉刑事恐嚇記者案上訴,是有失職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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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F5 i$ f) S6 F2 Vtvb now,tvbnow,bttvb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認為,黎智英對記者說「我實搵人搞×你」,「我影×咗你嘅相」,明顯屬於出言恐嚇,難以說服大家相信黎只是希望藉報警及申請禁制令等暫停記者的採訪行為,同時亦有片段記錄黎的行為,可作為足夠的呈堂證據,對於黎竟然可以脫罪感到不滿及憤怒,形容會令市民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崩潰。陳認為,律政司應就案件上訴以彰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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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 {9 b! I- T公仔箱論壇昨午到法院外冒雨抗議的香港政研會主席鄧德成,形容昨日是對司法極度失望的一天,他指黎刑恐案證據確鑿,但律政司卻一拖三年,到現時才姍姍來遲的告上法院,本以為看到一點點公義的曙光,惟昨日烏雲密布把最後的光明都淹沒。鄧又稱,驚覺法官眼中的恐嚇是需要受害人害怕受驚才成立,認為不但否定了受害者,更否定了心理醫生的專業,質疑恐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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