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馬來西亞]
娛樂場所經理涉嫌販毒 無罪釋放逃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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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石良
時間:
2012-9-18 11:51 PM
標題:
娛樂場所經理涉嫌販毒 無罪釋放逃過死刑
娛樂場所經理涉嫌販毒 無罪釋放逃過死刑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晚上八時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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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城18日訊)一名娛樂場所經理涉嫌販毒死罪指控,周二上午基于控方表面證據不足,槟城高庭宣判他販毒罪名不成立與當庭釋放,逃過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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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邱寶文(譯音,43歲)共面對3項販毒與2項擁毒指控。3項販毒控狀顯示,他于2008年11月25日約下午3時,在槟城Taman Kilangin,Jalan Sungai某座組屋單位,販運208.4克(19.8克海洛因與188.6克單乙酰嗎啡)、121.2克(85.7克單乙酰嗎啡與35.5克海洛因), 以及79.5克嗎啡危險毒品,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也可在第39B(2)條文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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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條文下,一旦 罪成者,唯一的刑罰是強制性死刑。另兩項擁毒控狀顯示,被告于上述日期與地點,擁有27.9克可待因(Codeine),以及1.8克(1.6克海洛因與 0.2克克單乙酰嗎)毒品,觸犯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也可在第12(3)條文下被定罪。此條文罪成者,将被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 5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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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邱寶文(譯音)販毒罪名不成立獲當庭釋放,向其代表律師南日迪倫緻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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