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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的法律錯誤 [打印本頁]

作者: ywm74    時間: 2013-1-22 06:05 PM     標題: 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的法律錯誤

馬恩國大律師  民建聯專業事務委員會法律召集人tvboxnow.com' j3 O! l  j9 V7 Y7 Z
 在1999年「吳嘉玲案」中,終審法院指出,香港法院有權去審議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否合乎基本法,違反基本法時香港法院可以裁定人大釋法無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吳嘉玲案」後立即釋法,此釋法是針對「單非」(即父母單方是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所生的子女)。自此之後,香港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中承認人大常委會有釋法權,但在2000年,終院在「莊豐源案」中對基本法第24(2)(1)作出判決,判定「雙非」(即父母雙方都不是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所生的子女) 有居港權。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立刻發表聲明,指終院的判決不符合1999年的人大釋法。近來「雙非」孕婦大量湧入,對香港醫療設施帶來沉重壓力。終院有關判決帶來的問題,引起社會各界激烈討論解決辦法。有律師提議修改基本法,有人要求用行政措施堵截,有人要求人大再釋法。最終在今年兩會討論後達成要終院「自我糾正」的共識。tvboxnow.com, V( |8 h- e2 P3 {7 }# a& j
有關法律及1999年的釋法內容/ }3 Q# g" }& G7 G* Y9 M
 基本法第24(2)(1)條給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永久居港權,沒有局限出生者一定由有居港權的父或母所生。公仔箱論壇! K/ H! t! u7 c4 _
 在解釋基本法第22(4)條和第24(2)(3)條的同時,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指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大香港特區籌委會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中」。1996年8月10日籌委會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提出該條該款第(1)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7 \; h" ?% S+ M
莊豐源案到底怎樣判?3 p% F5 p6 D1 ~1 _
 終院認為1999年的釋法並沒有解釋第24條(2)(1),認為該次釋法只解釋了基本法第22(4)條,第24(2)(3)條,二者皆和莊案無關。所以1999年的人大釋法在解釋第24條(2)(1)上並沒有約束性。因為沒有約束性,終審法院可以用普通法去闡釋。在普通法下,「一旦斷定文本字句確是含義清晰後,便須落實這些字句的清晰含義。法院不會基於任何外來資料而偏離這些字句的清晰含義,賦予其所不能包含的意思。」因此,終院按照字義了解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而非《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中的解讀。公民黨背景的大律師在陳詞中依據當時「雙非」誕生數字不多,力陳「雙非」對社會的影響不大,陳詞亦被法庭接納,成為審判依據。tvb now,tvbnow,bttvb6 T9 ]. [) {$ \' @. g2 m
人大釋法有約束性4 V& S3 Y- k, J5 Q
 (1)在終院開審初段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已經在讓步,承認人大釋法沒有約束性,只有參考性,故導致法院誤以為有自由用普通法對第24(2)(1)條作出解釋。但大律師的功能是幫助法院判案,終院不能把錯判的責任完全歸咎大律師。6 {5 V: p2 Y( O/ {1 m4 O
 (2)雖然1999年的人大常委會釋法只針對「基本法」第22(4),第24(2)(3)條,但該次釋法亦包含對第24條全部條文的解釋。第24(2)(1)的解釋已包含在1999年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原文內,而終審法院亦承認此點。2 I( E) V' ^; Q) F$ Z
 (3)既然終審法院已承認第24(2)(1)的意見是人大釋法的一部分,為何又不承認它的約束性呢?判詞中並沒有清楚說明原因,但從字裡行間可以看出法院只視釋法為高一級法庭判決。視人大釋法為高一級法院的判決是一個根本上的錯誤。當然,在普通法制下三權分立的國家是不會出現國會就法例作解釋的,因釋法權全在法院。但沒有判例可循並不就代表終院可以視人大釋法為高一級法院的判決。在普通法下的法院判決一定包含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亦有可能包含附帶意見(obiter dictum)。高一級法院的判決理由對下一級法院是有約束性的,但附帶意見則沒有約束性。附帶意見通常是在法官確定案中事實並應用法律作出判決後,在判詞中假設一些相關例子,就相關例子作出分析,並說明若將來真有例子中的事實發生,法院應該會有什麼結論。但不能因為人大有釋法權就視之為高一級法院,亦不應把其釋法作普通法法院判例看待。
0 w( E3 B! p: a" E' ^& Ktvboxnow.com (4)再者,若此釋法是由法院跟據158條由法院提請,終院錯誤地認為人大釋法乃判決一種,仍情有可原;但1999年釋法是由政府這特區行政機關作出提請,並非由法院這特區司法機關作出提請,終院的錯誤變得更加徹底。
( M, V5 l6 m9 C- I2 n" p) j( a. y公仔箱論壇 (5)香港法院一向都不接納判決對社會構成負擔的證據,因為法院只會依據法律判案,不會考慮法律以外的因素。例如在外傭居港權案,大法官不接納外傭居港對社會構成負擔的證據。但終院在莊案中不但接納,並倚重此類證據作判決,實有雙重標準。+ p7 d$ S6 g7 W& L/ ~
 總而言之,正確的判決應該是人大的1999年釋法對第24條的所有內容都有約束性。因此,人大無須再次釋法,終院有機會時可以覆核莊案的判決理由,作出更正。 ) ?  x5 I  g0 O0 n,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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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aper.wenweipo.com/2012/03/21/PL12032100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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