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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吳靄儀: 七年之「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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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3-12-23 08:00 AM
標題:
吳靄儀: 七年之「養」
吳靄儀
: 七年之「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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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各界對終審法院「孔允明案」的裁決反應激烈,想像力遠超過實際效力。還要扯到會否、應否尋求人大釋法、本土主義、沉重經濟負擔等等千年恐懼,不如老老實實看看判決書說什麼,為何政府限制只有居港七年的香港居民才合資格申請綜援是違憲。判決書
190段,只需看第38至39兩段幾十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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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法官解釋法庭處理這類挑戰的方法。他說,有些權利法庭視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侵犯的絕對權利,但其他的權利則並非絕對,當局可以對這些權利施加限制,而所施的限制是否違憲,則須取決於其相稱性(
propor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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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是認定涉及的是什麼權利。在本案中涉及的是《基本法》第
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第二步是看所指侵犯這項權利的行為是什麼。在本案中,這就是七年居留的限制。然後要探討的就是,這個限制是否有正當的社會目標;知道了目標之後,法庭就會問,所指的侵權行為是否達到這個目標的合理做法。如果是合理,最後就要問是否合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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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是否違憲,要視乎目標是否正當,作為達到這個目標,採用的政策手段是否合理,是否相稱。就是這麼多。關鍵在於面對挑戰,政府當局有什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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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七年居留的限制違憲,原因是在這些問題上政府自相矛盾,未能作出言之成理的交待。法庭的判決理所當然,要怪,也只能怪政府一向不認為需要想清想楚,只要夠票通過便一意孤行,一旦告上法庭,就寄望藉委任的法官以「保守」佔多,會維護政府而罔顧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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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保守」也好,「開明」也好,第一就是要依照法律理據審判。原訟庭判政府勝訴,因為認為當時申請人基於七年限制是歧視新移民的理據不成立,而上訴庭駁回上訴,基於認同原訟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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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學懂尊重法律、尊重公平程序、尊重道理,就不會在法庭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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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記客:法庭不是「左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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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22, 2013 by greyrepo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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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五年持單程證來香港照顧患病丈夫的六十四歲內地婦人孔允明,不幸來港不久丈夫去世,被趕離公屋,走投無路之下申請綜援,因未住滿香港七年
(零四年政府實施是項限制),而被拒。她不服,在志願機構協助下尋求司法覆核,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勝訴,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居港七年才能申領綜援的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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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女士勝訴的新聞於十二月十七日上午發布後,惹來不少人很大的反應,包括一些灰記也認識的人。最典型的是「我地納稅的錢點解要益呢班人」、「鼓勵多啲大陸人嚟香港攞綜援」、「十幾億人點養呀」…。有人以「香港最黑暗的一天」來形容這次裁決。有編輯室傳來要求釋法的聲音。至於法庭裁決的理據,這些批評者一於少理,鮮有人從判詞內容著手,大多是情緒式,假設性地渲染判決所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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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回應法庭的判決,說會尊重終審法院裁決及不會尋求人大釋法。十二月十七日,理應是香港法治光輝的一天,法庭獨立於任何政治和社會壓力,從人道主義
/人權和政府的行政權力,作出了他們認為合適的平衡。可是,莫名恐懼和仇視,蒙閉了好一部分人的眼睛。正如好友所說,很多香港人不脫功利(即使新移民申領綜援只佔政府每年總開支的百分之零點二,即使裁決令每年綜援開支增加十至十八億的小數目,也看不過眼),所謂核心價值亦然,法治的結果不合他們的心意,便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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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理據,不少網上傳媒及有心人已上載,不再重覆。灰記在此只強調幾點,第一終審庭說,這次裁決不會令其他居港七年才能享有的福利和權利解除限制,相反,法庭批評政府以很多權利都是居留七年的永久居民才能享有,於是零四年把申領綜援的限制,由居港一年延長至七年,並不恰當。因此,那些很多永久居民才享有的權利,很快被新移民看齊的講法,其實是製造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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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說西方國家的移民也不會即時獲得政府救濟。《蘋果》十二月十九日的報道,舉出幾個西方國家的限制,全都是居留兩年可申領救濟,並沒有規定他們要成為公民後才能申領救濟。香港零四年以前是居留一年,相差並不太遠。相反,改為七年,即有資格成為永久居民後才能申領,是非常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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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強調綜援是最後安全網,是不能解決自己生活的人的一種基本保障,即並非任何人都可以隨便領取,必須經過嚴格的資產和入息審查。其實如果出現所謂濫用的問題,是社署把關不力,因為騙取綜援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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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以往有跟進綜援新聞的記者都會知道,由於香港沒有退休保障,原本作為最後安全網的綜援,便成了很多一生勞碌,老來卻沒有足夠積蓄過活的長者「退休保障」,所以領取綜援最多的是長者及傷殘人士,佔六、七成。其餘是單親家庭,最後才是失業者。但這些數據已不能說服對新移民抱有嚴重偏見的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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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信奉「自由經濟」,並非「左膠」的蕭若元便在視頻《最新蕭析》為法庭的判決說了一些公道話。「一個人千多二千的綜援金,不會令人發達,任何人都不會不惜犯法去拿這二千綜援金。」「不少新移民綜援是單親家庭的婦女所需要,因為她們要照顧家中的小孩,不能外出工作。如果外出工作,獨留兒童在家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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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仍然有很多香港人不接受這些事實,對他們而言,那些在香港找不到對象的基層男人,特別一些上年紀,到內地結婚就是「活該的」。他們也不會正視,越來越多與內地女子結婚的人已經是有學歷及一定經濟能力的男人。總之,就是不歡迎來港團聚的港人內地子女及其配偶。管他人權不人權,和內地人有任何關係的就不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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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講,灰記現時充滿無力感,看著非理性情緒把這社會完全撕裂,非此即彼,看著恐懼、偏見肆虐,好像已沒有擺事實講道理的空間。在中共以強權破壞香港的一制前,香港的一制好像已經支離破碎,面目糢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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