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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852郵報: 《國安法》禁推翻社會主義 若引入香港市民變相「集體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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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4-4-8 07:44 AM
標題:
852郵報: 《國安法》禁推翻社會主義 若引入香港市民變相「集體犯法」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4-4-8 07:49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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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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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禁推翻社會主義 若引入香港市民變相「集體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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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有「護法」之名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日前接受《紫荊》雜誌訪問,提到香港不能遲遲不就《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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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立法,提出把內地的《國家安全法》引入香港試用,又或由中央制訂暫時適用香港的安全法,直至特區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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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立法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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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說法引來各界嘩然,近來積極以開明左派示人的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即提出質疑,認為如果把全國性法律用於香港,會破壞一國兩制,這樣做並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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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否可以利用《基本法》第
18
條引入《國家安全法》,答案已寫在牆上,帶來的問題亦清楚易見,但其實仍有人樂此不疲作出附和。例如本身是「法律
學者」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就指若香港像台灣般出現佔領立會情況,不排除中央可能援引《基本法》第
18
條,在附件三內增加《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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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梁美芬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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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報》今天較早前已曾先作分析,提出如要根據《基本法》第
18
條增減附件三內的全國性法律,就包含如戰爭狀態、特區政府
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等元素,而「佔領立會」明顯難屬其一;而梁美芬其實還稱,除此之外,她認為亦可引用《基本法》第
18
條第
3
款,走程序
就可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引入國安法,即全國人大常委會諮詢基本法委員會及港府意見後,就可以對《基本法》附件三作出增減,並引入有關國防、外交,以及不
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法律,無須經立法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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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不屬國防外交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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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基本法》第
18
條第
3
款的原文,其實是清楚列明經此方法引入的法律,是「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法律」。餘下問題,便是《國家安全法》是否屬國防、外交的法律,以及《國家安全法》規管的範圍,是否屬於香港自治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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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列明「國家安全機關是本法(即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而「國家安全機關」是內地的反間諜情報執法
部門,隸屬國務院,業務上級機構為中央國家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及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現時的國家安全部部長為耿惠昌,他同時擁有總警監職銜,即中華人民共和
國人民警察警銜系統的最高等級。由此可見,跟主管國防的國防部,明顯是另一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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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中國國防部,其上級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及中央軍事委員會,其最高領導人(部長)是常萬全上將,兩者之分別已顯而易見。至於外交,中國也有外交部,故《國家安全法》,根本不屬國防、外交的法律,既然如此,又如何能如梁美芬所言,可以第
3
款「走程序」引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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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另一個爭議,就是《國家安全法》是否觸及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法律,但既然已有《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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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這框架存在,即在香港自治下,已是可以處理吧,亦令「第
3
款、走程序」難以出師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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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更是,如果一翻開《國家安全法》,更會發現其先天上根本就沒有引入香港的空間,否則在引入的同時,香港人將會集體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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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奉行資本主義獲《基本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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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安全法》第一章「總則」部分的第四條,列明「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而什麼才是「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第四條下共有五款列出,而第一款就是「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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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知道,香港奉行資本主義制度,梁振英
2012
年曾選後,也曾在立法會上表示,「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成熟」,既然如此,豈不正是「推翻社會主義制
度」的行為嗎?而「重中之重」更是,在《基本法》第
5
條中已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換言之《國家安全法》便會跟《基本法》第
5
條出現矛盾,而由於《基本法》屬最高的憲制性法律,地位較《國家安全法》高,故此就算引入《國家安全法》,該法律也可能變相會是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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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不信中央會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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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請教過同屬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他亦同意《國家安全法》有其「先天缺陷」,由於該法例是捍衞社會主義,如果引入香港,邏輯上會引來「集體犯法」的問題,更明顯是推翻了一國兩制,「我唔信中央會引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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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釋,其實當年草擬《基本法》,其中一個精神,就是不希望把內地法律搬到香港,「當中不單考慮到一國兩制,還因為內地有些法律比較嚴厲,而香港係行普通法,兩者有明顯不同,更何況,香港的法律也要合符國際的人權標準等,所以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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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留畀香港自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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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指,其實以
2003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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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草案之上,已足夠處理《國家安全法》提名的罪行和問題,故不見有任何理據要引入《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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