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O' ^% L x+ M& {' E8 _" B 媒體追問有無任何諒解備忘錄與台灣參與APEC的限制或規定?徐詠梅稱,“台方參加任何國際組織跟各方對相關事宜都有達成共識,比如以中華台北會籍名稱參與等;但台方跟中國大陸沒有達成任何協議。” : k: U. C) J3 c) {5 b" d8 w- }) {公仔箱論壇 ( |$ R+ B4 B' V5 i4 ]1 Vtvb now,tvbnow,bttvb 我們認為,台灣“外交部”否認APEC有‘諒解備忘錄’,經不起反駁。翻查資料,1991年,中國大陸與APEC簽署《諒解備忘錄》,明確台灣和香港作為地區經濟體,分別以“中國台灣”、“香港”(1997年後改為“中國香港”)的名稱加入APEC。台灣當局與韓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也清楚地記載著台灣參加APEC會議的要求:只能派出與經濟事務有關的“部長”出席APEC部長會議;“外交部長”和“次長”不得參加;台灣在APEC的使用名稱為“CHINESETAIPEI”(“中國台北”,台灣譯為“中華台北”)。 % o7 k( k. F: I; l* r/ y, C 0 h5 y: y# c' ?7 f; a" Q, p( J4 W公仔箱論壇 當時,台灣方面在簽署備忘錄時作出了三項承諾。第一,由於APEC屬於經濟體性質,所以台方同意用“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而不用“中華民國”的名義;第二,台方同意參加部長級會議的代表是“經濟部”負責官員;第三,台方“外交部”參與會議的代表則以資深官員(司長)為主。按照這個慣例,台灣與會的代表向來是“經建會主委”或“經濟部長”,“行政副院長”或更高級別的官員都不能參加。 ; z; X& Q& S3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