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報章上出現這樣一種所謂殖民時代香港已享自治的“驚為天人”式史觀,聲稱香港所享有的自治權,居然不是源自國家確定收回香港後通過制定基本法所授予,而是早在殖民時代英國已經把自治權力下放給香港!但事實並非如此,這種不符合事實的歷史觀反映出一種“戀殖”心態,需要正本清源。 8 Z% m, F# a) G7 S& v9 H
# z/ Z% E0 T) {2 o& v4 j公仔箱論壇方志恆先生一篇名為《重構香港的自治權》的評論文章(見10月7日明報“觀點”欄目)聲稱:“香港的自治權”並非單純由北京自上而下授予,而是經過了殖民地時代倫敦權力下放、《中英聯合聲明》國際條約確認及最後才由基本法正式成文化的三階段演變。換句話說,香港所享有的自治權,居然被認為不是源自基本法所授予,而是早在殖民時代英國已經把自治權力下放給香港。他在文章中用了兩個論據去證明:早在1980年代中英展開談判之前,“香港已經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自治殖民地”。對此,我們不妨擺事實、講道理,逐一檢視之。 人事管理深廣港英何來自治可言? + E; M k& z# a# X9 y6 U"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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