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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賀穎傑:創科局長如未能助業界解困 應退位讓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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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5-12-24 05: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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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穎傑:創科局長如未能助業界解困 應退位讓賢
賀穎傑:創科局長如未能助業界解困應退位讓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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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傳媒報道,創科局長楊偉雄於
12月21日與傳媒茶敘時表示,手機租車程式Uber在香港提供服務,是挑戰香港法治的核心價值。他認為,不應該先犯法,再修改法例,又質疑Uber在新加坡提供服務時,是採取與當地政府合作的策略,但在香港則剛剛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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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能追上科技乃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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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傳媒報道屬實,則局長對創新科技的認識及支援似乎未能合乎業界期望。創科局於審議成立之時,政府其中一項所提的功用正是理順科技應用於政府內的各項阻力,但很可惜的是,如楊局長於創科局正式成立後卻只能重拾律政司的牙慧, 以「法治」為由打壓創新科技的應用,不禁令人質疑:成立創科局,到底所為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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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法律未能追上科技的發展乃常態而非特例。以香港人最熟悉的八達通為例,雖然於
1997年9月1日起正式使用,並於1999年擴展至非公共交通的零售服務,但金管局直至2000年4月25日才認可八達通公司 為接受存款公司。在此之前,八達通獲金管局特別豁免不被列為《銀行業條例》所定義的「多用途儲值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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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細心想想:假如八達通不屬「多用途儲值卡」,那什麼才是?顯然,當初給予豁免只是在法律追上實際環境之前的權宜之計。實際上,即使把八達通接納成為接受存款公司本身亦是過渡安排,香港 有
21間接受存款公司,但其餘的接受存款公司業務都跟八達通風馬牛不相及。香港於月前才通過《2015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對包括八達通 卡及其他電子形式的儲值支付工具進行規管。由八達通正式使用開始計,足足用了18年,如果說要等待法律完善才可營運,那代表八達通要等到今年才可以營運 了,大家可以想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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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楊局長舉新加坡為例,那即管讓我們比較一下,究竟是
Uber故意挑戰香港法治,還是因為新加坡政府更積極為「破壞性創新」大開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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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新加坡要成為
Uber司機,車主需要向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ACRA)登記成為豪華車公司(limocar company),就算是一人公司也可以登記,全部手續在網上處理,20分鐘內可以完成,手續費只需65坡元,而且不設限額。至於車輛方面,只需購買商用 車保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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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誰不想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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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要成為楊局長口中的「守法」
Uber司機,理論上需申請屬私家服務(豪華房車)的出 租汽車許可證。但該許可證非但數目設上限(1500張),而且申請手續不透明,每宗申請需個別經運輸署屬下的出租汽車許可證遴選委員會審批,但委員會的準 則、成員以至處理時間都沒有公開。根據曾經申請過的車主表示,該牌照的申請異常嚴苛,運輸署竟然要求申請者先證明自己有客戶會使用服務才能批准申請,但申請者未有牌照之前又如何取得客戶呢?因此,此牌照實際上只供現有的租車公司申請,新申請者如個體戶的Uber司機不得其門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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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局長在批評
Uber在新加坡採取與當地政府合作的策略時,未知他有否諮詢自己的同僚,究竟是誰不想合作?如局長沒有魄力向運輸署以至更高層的部門掃除阻力,幫業界拆牆鬆綁,那局長何不退位讓賢,讓更有能力的人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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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前線科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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