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U+ C% ~" O. \- |2 ^* o' L 近日,媒體報道了陝西一起投毒殺人案在13年後沉冤昭雪的案件。2003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的柯長桂,2016年7月1日拿到了法院無罪判決。判決中道出了冤案真相:原判認罪事實錯誤。殺人動機純屬主觀臆斷。柯長桂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的結果。原審也存在采信證據有失客觀公正、原判程序違法等諸多問題。而據報道,此案當年的相關辦案人員多人已升遷。 6 t1 D2 q6 h. B! b' _" G" O* Y 5 M' o! k' }& Q. C2 u5 Otvboxnow.com 冤案是對公平正義的最致命打擊,即使是萬分之一的冤案率,也讓當事人承受了百分之百的苦難。尤其是對刑事案件而言,錯誤定罪就意味著司法機關至少犯了兩個錯誤:將無辜者置於牢獄乃至剝奪生命;讓罪惡實施者逃離了法律懲罰。可以說,冤案平反,事關終極正義。 " l1 T; R( Z0 B& T4 t)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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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平反,我們需要做的,不能僅限於讓蒙冤者得到清白與賠償,還需讓相關辦案者受到責任追究。事實上,在這起冤案中,終審判決已經認定偵查機關存在刑訊逼供,同時,相關證據也遠未達到構罪標準,在這個角度上,涉案的公檢法三家有關辦案人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責任。 1 n m- A X& v$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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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相關責任至少包含三個層面,一是或將構成行政與黨紀處分責任;二是或將構成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徇私枉法罪等相關刑事犯罪;三是在一定情形下,或將由責任人對國家賠償金予以補償。這三種責任體現著對不同價值損害的彌補,各自獨立存在,不能相互替代。因此,有必要對相關涉案人員一查到底、釐清責任。 / N) s6 n3 [0 ?# }% o1 u, p9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