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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被告指警侵犯人權 官僅接納部分證供 接觸律師前測酒精 女子醉駕證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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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10-25 02: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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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指警侵犯人權 官僅接納部分證供 接觸律師前測酒精 女子醉駕證據失效
被告指警侵犯人權
官僅接納部分證供
接觸律師前測酒精
女子醉駕證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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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人權憲章規定,任何人在被捕及被扣留(
detention
)期間,都有權利及時被告知原因、聘請及諮詢自己的律師,執法者也必須讓當事人知曉這項權利。安省一名婦女去年被警方控告涉嫌酒後駕駛,她以警方侵犯她上述權利為由,請求法庭宣布證據無效,法官在對事實細節詳細考察之後,作出部分有利於她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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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
2015
年
10
月
9
日清晨,被警方控以不清醒駕駛及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
80
毫克兩項罪名。她被警方在現場逮捕後帶回警局,期間警方應她要求聯絡她指定的律師,但未獲回應,警方隨後聯絡當事人指定的另一名女律師,在等待其回應期間,開始對被告問話及做首次酒精呼吸測試。之後當事人指定的第二位律師回電話,與當事人談話之後,警方再進行問話及另外兩次呼吸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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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今年
9
月
13
日及
14
日展開庭審。辯方指警方做法侵犯其當事人憲章規定的諮詢律師權,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證明她當日對警方作出的聲明和陳述是出於「自願」。控方在庭審期間請五位證人出庭,分別是一名市民目擊者,一名抵達現場的消防員,兩名分別處理車禍現場及逮捕當事人的警員,及在警局對當事人進行酒精測試的警員。辯方沒有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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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判首測結果不能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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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詞中指,本案涉及三大核心問題。第一,控方被指未能排除合理懷疑,證明被告被捕後對警員所作出的口頭陳述是出於自願,在這種情況下,這些陳述是否應該被排除在呈堂證據之外。第二,辯方指警方未能給予被告合理的時間,等待其指定的律師回話,即是警方沒有做出合理的努力,協助聯絡被告所指定的律師,因而侵犯了被告受加拿大憲章第
10
條第二款所保障的及時聯絡律師獲得法律諮詢的權利。這種說法是否成立。第三,如果侵犯被告憲章權利的情況確實存在,那麼所獲取的酒測結果及被告的陳述,是否應該同樣依憲章規定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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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庭審中依時間順序,列舉了被告由現場被警方拘捕,至在警局接受問話、三次酒測及聯絡和諮詢律師等所有事實細節,並參考多項判例作出最後判決:在當事人與自己律師通話前,警方所作的問話及首次呼吸測試結果,均不能作為呈堂證供。而此後進行的兩次酒測結果及被告對警方的陳述,准許作為控方的呈堂證據。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10-25 02:48 AM
扣留逾兩小時 三次呼氣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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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件顯示,警方於案發日清晨
5
時
03
分,接報在密西沙加路及
Williams Parkway
發生交通事故,首名警員
Lee
於
5
時
08
分,接獲指揮中心指令抵達現場。另一名警員
Canonico
在
5
時
15
分抵達現場,當時消防員及救護車也已抵現場。
Canonico
於
5
時
19
分將當事人以涉嫌不清醒駕駛罪名逮捕,隨後並加控血液內酒精濃度超過
80
毫克(
over 80
)罪名。在
5
時
28
分,警方向當事人說明她有聘請律師的權利。當事人表示希望致電一名姓
Sederoff
的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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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准等律師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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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
Canonico
與當事人於
5
時
50
分抵達警局,
Canonico
在
6
分鐘之後致電
Sederoff
並留言。
5
時
59
分該名警員致電一名當值律師(
duty counsel
)並留言,
6
時
05
分當值律師回電,至
6
時
11
分與被告交談了
6
分鐘。在
6
時
15
分,警員再致電被告指定的律師並留言,但仍未獲回應。此後,負責測試酒精濃度的警員
Scobie
將被告帶至測試室。法庭文件指出,在交談過程中,警方似乎要被告確認已經與「免費」律師交談過,被告在測試室明確表示仍然只想與自己指定的律師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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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
Scobie
在
6
時
20
分告訴被告,只能給她「合理時間」等待其律師回電,被告問何為「合理時間」,警員回答總共
30
分鐘,當時只剩下
10
分鐘。被告同意這是合理時間。此後在警員詢問之下,被告指有另一名可選擇的律師
KimSchofield
。警員於是先後三次致電該名女律師並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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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6
時
44
分,警員
Scobie
再告知被告其聘請律師的權利,但表示已經給出合理時間,給被告等待其律師回覆,因此認為可以進行酒精測試。被告表示「可以」。在
6
時
44
分,被告接受首次呼氣測試,結果是每
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
220
毫克。在
6
時
44
分至
49
分,警員還詢問被告一些常規問題,如被告身高及醫病史等。法庭後來認為這些問題對入罪無決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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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6
時
49
分,被告指定的女律師
Schofield
回電,與被告進行了約
6
分鐘的電話諮詢。在
6
時
55
分至
7
時
17
分(即被告與其指定的女律師交談之後),警員向被告詢問更多問題,控方認為此時被告的回答可做為證據,被告此時承認酒精令駕駛能力下降,且是造成交通意外的一個因素。不過在做出上述陳述之後,被告要求再與其女律師通話,警員於
7
時
18
分致電
Schofield
並留言,律師此後沒有再回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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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在
7
時
13
分對被告作出第二次呼吸測試,結果為
184
毫克。由於首次測試結果相距太大(超過
20
毫克),警員表示要進行第三次測試。
7
時
40
分,在等待被告律師一直未回電之後,警方對被告作第三次呼吸測試,結果為
210
毫克。被告隨後向警員表示她「犯了一個大錯」。警方認為這可以作為她的呈堂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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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對上述事實詳細考慮之後作出三點結論。第一,被告被捕後所有對警方作出的陳述皆出於自願而非強迫。第二,在
6
時
44
分所做的呼吸測試及警方在
6
時
49
分之前(即被告接獲其指定女律師的回電並進行諮詢之前)獲取的被告陳述,侵犯被告憲章權利,不能作為呈堂證供。第三,在
6
時
49
分之後警方作出的呼吸測試及獲取的被告陳述可以作為呈當證供。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10-25 02:49 AM
「找律師需時過長 延誤酒測不利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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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栗鈞表示,任何人被警方逮捕和拘押時,必須得到及時的機會與律師交談和諮詢,了解自己的權利,這是加拿大憲章規定的權利。如果警方沒有給當事人提供這樣的機會,所取得的證據往往不能作為呈堂證供。在本案中法官判定警方在當事人與律師通話之前取得的證據無效,而之後的證據有效,充分體現了這一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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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警方在處理酒駕案件時,在有充足理由或合理懷疑下,甚至可以要求司機在現場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俗稱「吹氣」),當然也可以將當事人帶回警局之後再進行測試。但即使警方攔下酒駕者要求其在現場接受吹氣之前,也要給予當事人合理的機會,與自己的律師取得聯繫。在與律師通話前,當事人沒有義務一定要接受警方的酒精測試,警方也不能強逼當事人這樣做,否則就有侵犯當事人憲章權利之嫌,取得的證據可以在法庭上打掉,令控方失去控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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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可聯絡當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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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由警方立場,原理上希望愈快進行酒測愈好。由於當事人有憲章規定法律諮詢權,實際上都會隔一段時間。但是如果隔太長時間對警方不利,因為隨着時間的拖延,當事人的酒測值會下降,不利警方定罪。有些被告也會試圖利用找律師的機會盡量拖延時間。有一點要說明的是,如果被告自己指定的律師一直沒有回應,警方一般會聯絡當值律師(
dutycounsel
)與被告交談,亦可視作給被告機會履行自己的權利。被告一般不能在自己的律師長時間聯繫不上的情況下,拒絕與當值律師談話。當值律師也是律師,也能向被告解釋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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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被告與律師交談、知道自己權利後,就必須接受警方的酒測,如果仍然拒絕,可能被警方加控「不配合執法」的罪名(
Failure toComply
),這也是一條比較嚴重的控罪。栗鈞指在現實情況下,一些酒駕的當事者雖然同意接受酒測,但並不配合警方,跟警方裝糊塗,或者不用勁吹,吹不出結果,這種情況都有機會被警方加控不配合執法,而且這一罪名很難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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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鈞表示由被告立場,一般在下列情況下有機會挑戰警方沒有給予自己合理機會履行諮詢律師的權利,包括被告正在跟律師通話時電話中斷,而警方不給被告機會再打給律師完成通話。或是警員在被告與律師通話期間沒有回避,沒有提供被告保密環境,甚至干擾被告與律師通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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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被告被允許與律師通話多長時間,法律並沒有規定。但栗鈞指一般情況下並不需要時間太長。因為通話主要目的是由律師向被告解釋其權利。在酒駕案件中一般也不涉及保釋問題,所以通話本身並不需要太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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