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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為何說「中央干預論」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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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kktam
時間:
2017-2-17 08:05 AM
標題:
為何說「中央干預論」站不住腳
中央在特首選舉中應該扮演什麼角色,近來成為熱議的話題。有人認為,特首選舉是香港的內部事務,中央無權過問;有人認為,中央雖然擁有任命特首的權力,但不應該事先設置特首條件,而應尊重港人的選擇;有人認為,中央應該「保持中立」、「不偏不倚」,選出誰,便任命誰。如果中央違背上述「規矩」,便屬「井水犯了河水」,所謂「中央干預論」目前在本港甚囂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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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中央在特首選舉中到底應該扮演什麼角色?香港是法治社會。香港的根本大法是《基本法》,凡事須以《基本法》為尺度,才能做出正確判斷。筆者認為,到目前為止,中央扮演的角色恰當,並未干預香港特首選舉,「中央干預論」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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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中央標準解讀為「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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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該弄清楚一個問題:特首選舉是不是香港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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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明確規定了特首的職責,特首是特區政府之首,更是特區之首。對外,要代表香港特區;對上,要向中央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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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還規定香港實行高度自治。「高度自治」的一個重要體現是: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法律在香港實施之外,國家的其他法律均不在香港特區實施;也就是說,香港擁有非常大的自治權,這不僅是內地省市無法比擬的,歐美國家的城市,比如倫敦、紐約也無法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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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選出一個不認同「一國兩制」、不遵守《基本法》的特首,豈不是後患無窮?所以,確保選出一個符合《基本法》要求的特首,這是中央的憲制權力和憲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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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中央通過什麼方式來實現這個「確保」?簡單說,就是「管兩頭」,一頭是「立標準」,另一頭是「管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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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特首由選委會選舉,中央任命。對於特首參選人的標準,以往中央並沒有明示,因為標準早已蘊含在《基本法》之中,但鑑於當下香港政治生態的複雜性,有些人「揣着明白裝糊塗」,中央此番主動亮出特首參選人標準: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港人擁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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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分析一下:特首肩負落實「一國兩制」職責,必須「愛國愛港」;特首肩負「對中央負責」職責,必須「中央信任」;特首是特區政府之首,必須「有管治能力」、「港人擁護」。每一條都經得起推敲,並沒有逾越《基本法》,而是對憲制權力的細化,不能理解為「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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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發聲挺某人也不能解讀為「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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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特首選舉不是香港的內部事務,那麼,中央就有權力介入,這一點是無可爭議的。須要關注的是,中央介入到何種程度?最近,一些人對中央「力挺林鄭」的取態有異議,那麼,中央的做法是不是干預特首選舉?不妨從以下兩個角度來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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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中央對特首人選是否應該有取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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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要對香港負責,每屆特首選舉中,香港各個政治派別都紛紛表態,支持誰、不支持誰,不同陣營的支持者之間大打「口水戰」, 甚至不惜「爆料」、「挖底」,給競爭對手以威懾力、殺傷力,大家覺得這種現象很正常,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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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許多人卻忽視了特首還有一項重要職責:向中央負責。既然特首須向中央負責,中央支持誰、不支持誰,難道不應該表態嗎?自己表態支持某個參選人是「民主」,中央表態支持某參選人就是「干預」,這豈不是「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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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中央支持某參選人是否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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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憲制地位,中央和香港都必須遵守。中央可以支持某位參選人,但有個前提條件:不能違背《基本法》。《基本法》規定特首的任職條件,比如:「由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這些「硬件」是必須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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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宣布參選的林鄭月娥、曾俊華、葉劉淑儀、胡國興,均符合特首的任職條件。《基本法》第4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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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過往的履歷看,以上4人在「廉潔奉公、盡忠職守」方面也無不良記錄;也就是說,中央無論支持其中的哪一位,都符合《基本法》的要求,無可厚非。只不過中央反覆考察後,認為林鄭月娥是最佳人選,才表明「挺林鄭」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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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中央有權力表態支持某個參選人,中央「力挺林鄭」的取態也合法合理;況且,這些做法僅僅是表明態度,既非「強制」,也未「越界」,怎麼能說是「中央干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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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香港,還有一種說法:泛民手握300多張選票,「成事不足,敗事有餘」,中央很害怕泛民製造「流選」。果如此,則讓中央很難堪,擺出一副「爛攤子」無人收拾,中央也不敢冒這個風險;因此,中央極力「事前干預」,不讓「流選」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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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流選」有後招 中央沒必要「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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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對這一觀點津津樂道,說明其對《基本法》仍然非常無知。《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請注意「選舉或協商」的措詞,也就是說,既可以「選舉產生」,也可以「協商產生」,兩者是並列關係。那麼,一旦選舉的路子走不通,可以依法啟動協商機制,最終,以協商方式推舉出特首。雖然香港回歸20年來,從來沒有啟動過協商機制,但走這條路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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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規定,使應對「流選」有後招,中央還有必要「事先干預」嗎?分析過往的一些現象不難發現,無論中央對香港特首選舉持什麼態度,某些人都會千方百計地做文章。中央不表態,有人就會傳播謠言:「中央支持某人、不支持某人」,誤導市民;中央表態支持某人,他們就會扣上「欽點」的帽子,並擺出一副「鋤強扶弱」的姿態,討「同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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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他們的「解讀功能」十分強大、也很任性,據己所需,任意解讀。此番「中央干預論」的出籠,也是根據自己的利益需要,設置的一個「偽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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