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香港]
病漢姦前妻囚7年 官指逼房內小便損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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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muk1e2
時間:
2017-7-12 12:04 PM
標題:
病漢姦前妻囚7年 官指逼房內小便損尊嚴
54歲婦與患精神分裂症的51歲丈夫結婚卅載,近年她難忍男方常作出無理滋擾,2015年獲准單方面離婚,惟因實際環境不容她搬走,她仍與前夫同住但「分房瞓」。前夫去年底待她放工回家後涉嫌將她推入睡房強姦,並將她困在房內逼她用膠箱小便。被捕的無業男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強姦罪成,今(12日)在高院被判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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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已有精神分裂症,並受病情所影響,現時服藥後有好轉。辯方又指被告獲得兒子支持,而兒子作供時亦稱即使被告罪名不成立,母親亦會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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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又指被告當時是懷疑前妻另結新歡,所以與前妻性交來測試她。而事主是被告前妻非陌生人,被告亦不會對公眾構成危險。辯方又指雖然事主被困住一晚且被迫做無尊嚴的事,但並不屬於本案涉及的強姦罪之範圍,並認為根據案例應判處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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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刑指,被告曾稱當時事主是採取主動與他性交,但現明顯從裁決得知陪審團不接納其說法。法官指本案是嚴重罪行,被告雖然一直有精神分裂症,但證據顯示案發時他沒服藥而無服藥亦是他自己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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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辯方指因事主為被告前妻,故比強姦陌生人罪責較輕表示不理解,並指過往的刑事法例亦非如此。而被告兒子的說法亦不影響法官的判刑,因即使兒子認為母親會理解亦不代表被告罪責會變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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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亦認為,事主遭強姦後被禁錮多個小時且被迫在房內小便使其尊嚴受損,明顯是加重案件嚴重性且令其痛苦延長。被告明顯亦有使用暴力,而且亦沒有使用避孕套及在事主體內射精,法官認為必須判監。法官又指,報告顯示被告判監後會獲得懲教署提供的適當治療,而辯方提供的案例亦不適用於本案,最終決定判監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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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另涉及一項企圖強姦罪,早於控方舉證完畢後,控辯雙方商討下,認為該罪與強姦罪相隔時間短且難以單獨指控,而作出罪名不成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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