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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司法界前輩再談引渡惡法 - 羊獅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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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tsctsu
時間:
2019-6-9 09: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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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前輩再談引渡惡法 - 羊獅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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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三名香港法官匿名接受外媒訪問,力陳《逃犯修例》修訂之弊。法官也發聲可見事態有多嚴重。受訪者明言修訂「不可行」,但未有進一步闡釋。阿羊是法盲,於是為此再請教資深司法界朋友狡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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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你同意接受路透社訪問那三位法官的看法,即《逃犯條例》修訂不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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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首先,政府給我們的印象是修例以爭取台灣謀殺案的公義,現在回看明顯是藉口,因為根本不需修例去達到這目的,有很多其他方法。其次,修例也不是堵塞漏洞,基於中港兩地制度重大差異,當初做法是刻意排除內地。因此,修例的真正目的令人懷疑。何況,根據現行法律,若果如坊間傳聞,修例是要處理潛藏香港的北國貪官逃犯,大可引用《逃犯(貪污)令》第44條(4)、(5),作為引渡的法律基礎。如果是其他刑事罪,如謀殺、強姦,大可用一次過安排,可先扣押再引渡。若該犯不是香港居民,更可用遞解出境這撒手鐧。如果逃犯是港人,更可參照《逃犯(加拿大)令》第3條的方法,向政府提供資料,在港審理該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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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香港法院進行引渡聆訊時,有沒有足夠空間阻止敏感人士移交到中國大陸,或保障被申請引渡人士的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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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逃犯條例》跟與個別國家簽訂的《逃犯令》非常不同。引渡逃犯,政府可作一次性安排或作長期安排,即是與有關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簽訂《逃犯令》,後者必須經立法會審議,前者則不必。雖然,特首在前者的決定也要考慮《逃犯條例》第5條的規限,但這些規限沒包括國際公約如公平審訊和提供律師、防止不人道和壓迫等條文,通常這些細節只會在個別《逃犯令》訂明。為何要加入新的3A條,令特首可以獨斷?新條例沒有剛提及的保障,又不須經立法會,加上內地司法制度的往績,明顯令人擔憂。若北國向特首要人,你認為特首會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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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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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限於司法管轄權,法庭只限考慮表面證供,而不能覆核特首的引渡決定。要推翻特首的移交決定,只能由逃犯自己提出。誠然,現行法例賦予該逃犯挑戰特首決定的途徑,如提出司法覆核或酷刑聲請等,但舉證相當困難,也耗費時間金錢。負責任的政府,眼見市民的憂慮,仍將把關責任轉給被引渡者實不公義。為何不把責任放回特首身上,如《逃犯令》中指明哪些情況特首不能移交逃犯?現時的修訂只指明特首不移交因會遭受死刑,及因政治、宗教等理由所提出的要求,過於籠統,沒有特別限制。有明文規定總比沒有好,但必須斟酌細節,不能蒙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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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特別限制所指為何?可否說明一下《逃犯條例》跟《逃犯令》在這方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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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建議的修訂加了第3A條,3A(2)賦予特首權力決定特別安排引渡,但特首只須依照《逃犯條例》第5條的一般限制,沒有個別《逃犯令》之內的特別限制。個別《逃犯令》是根據《逃犯條例》第3條訂的,需立法會審議。特別限制包括不移交國民、不人道、不公平和受壓迫便不移交,《逃犯(菲律賓)令》第5(b)條和6(c)(d)條是一例。若移交會令交出一方違反國際條約,也可拒絕移交。這些規定對所有提出逃犯移交的國家都有效。香港沒多少人會認為菲律賓是司法先進國吧?但香港與其訂立的《逃犯令》尚且有這些保障,在《逃犯條例》這些限制都付之闕如,保障不全面,而且特首在3A條不受立法會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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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港審」本來就在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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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你剛才提到,《逃犯(加拿大)令》訂明,如香港拒絕加國的移交請求,加國向香港提供有關罪行證據,要求香港審訊該逃犯。這看來像是政府不停說並不可行的「港人港審」,究竟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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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逃犯(加拿大)令》第3條「國民的移交:香港政府保留拒絕移交負責其外交事務的政府所屬國家的國民的權利。香港政府行使此項權利時,加拿大政府可要求把案件提交香港主管當局以便考慮對該人進行檢控。」這不正是港人港審嗎?不單加拿大,差不多所有與香港有《逃犯令》的國家(包括菲律賓)都有此條款。港府高級官員口口聲聲說「港人港審」行不通,又是另一謊言,因為本來就在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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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你認為香港法官會否擔心處理引渡聆訊時會受到北京的政治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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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我不能代表其他人,但我相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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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在大學教法律的議員評論法官匿名受訪一事,說香港法官是終身任命,不應對此感到有壓力。你有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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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份工是小事,事實上還有很多方法影響你。看看庫斯克、林慧思的事例就會明白。舉個例,找個人來只是跟蹤你,碰上那怕是雞毛蒜皮的錯事,就以最高道德標準來論斷你。每個人的生活總會有些小瑕疵,你懂的。仍記得梁天琦被左報記者跟蹤、挑釁、拍片、網上公審一事吧?嘩,法官紅公仔過馬路!問你怕未?莫說還有騷擾你家人等等更高「規格」的「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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