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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剛踏出牢獄之後的一天,林鄭月娥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來頒佈《禁止蒙面規例》,聲稱要禁止抗爭者戴上面罩,減少其暴力行為。在所謂社區對話後短短八日,林鄭政府不但沒有相對的改革措施回應市民,反而拿出一條殖民地惡法來加強打壓示威活動,無疑添油熾薪,令局勢更為嚴峻。: x+ U, u Q H5 w6 E# F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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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禁蒙面法正式生效之前,群眾已經怒不可遏地走上街頭在各區堵路、破壞、縱火。不知道是哪位「天才」指教林鄭政府要用此等方式「止暴制亂」?激進抗爭者若曾縱火、扔汽油彈、破壞中資機構等,隨時已因非法集結或暴動罪需要承擔以年計監禁的代價,再多一條蒙面罪名,且同期執行,根本完全沒可能阻嚇激進抗爭者繼續行動。就以在禁蒙面法實施後警方拘捕241人為例,當中只有77人被控此惡法,即有近70%的抗爭者本來就因其他罪名被捕,禁蒙面法充其量只是讓警察有多一個拘捕理由,但成本卻是令公眾爆發更大怒火,除非林鄭政府是刻意挑起群眾憤懣,否則此舉無疑是搬石頭來砸自己的腳。 7 p. g8 v% p: u1 C6 e4 M! W 6 X g7 m7 {: n; e( b7 \% ?tvboxnow.com至於和平抗爭者參與的即使是非法遊行集會,都是數以十萬人計,就在10月6日反蒙面法大遊行中可見,絕大多數群眾不僅參與非法遊行,更公民抗命戴上面罩口罩,抗議惡法;我參與當日的和平非法遊行,親眼目睹灣仔警總對外天橋有大批防暴警察把守,而他們對我們這些明顯違法的公民抗命者完全沒有反應,沒有警告,更遑論拘捕,可謂「法不治眾」,效用如何顯而易見。而且,若和平抗爭者援助激動抗爭者的行動,例如搬石頭或拆鐵欄等,那麼既有的法律已可將其拘捕,又何須多此一舉?今日特意引用一個成效極低,甚至無法解決困局的禁蒙面法,最合理的原因就是為緊急法打開缺口。 , B0 p% M X# Q$ \3 j1 t ~* e' O7 N% q
誠然,不少人憂慮緊急法將會應用在其他地方,例如禁止網絡平台運作,或無限期延後區議會選舉,但港英政府在1922年為對付罷工而立的緊急法,理應受《基本法》所制約,因緊急法而生的新法亦絕不能踐踏《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人權保障,否則難免遭受司法覆核挑戰;但即使禁止網絡平台或押後區選,就能「止暴制亂」,令香港回復過往一樣嗎?如今送中惡法雖已宣佈撤回,但過去幾個月警暴肆虐,黑勢力橫行,警黑合作不絕於耳,已是全城關注的新焦點,群眾的怒氣亦不斷累積,因而觸發更多破壞,甚至「私了」的情況,如果林鄭政府完全無視群眾訴求,我敢斷言,即使宵禁或更多嚴刑峻法,是絕對不能令群眾,尤其是年輕抗爭者知難而退,反之,紛亂只會沒完沒了。9 H2 J7 \. ?'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