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H9 ^: Y; [9 K; T9 p涉嫌在台殺人的陳同佳,於10月23日洗黑錢罪刑滿出獄後,正如港府所言,已是一個自由人,前往台灣「自首」是他的個人意願。如果我是陳同佳,我不會去台灣自首,因為自首並非令死者潘曉穎家人釋懷的唯一方法。與其白白花數十年人生在台灣獄中,何不利用自由身,盡量為潘家做點事,並趁年輕重投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 k' P$ T7 P3 V3 O( i4 R( c
9 A& F2 g/ K5 }3 Jtvboxnow.com如果陳同佳真心到台灣自首,結果可能會被判監超過十年。這個結果象徵意義大於實質!它能讓台灣社會看到,在台灣犯法的人會受到法律制裁。但無助阻嚇港人在台犯案,再潛逃回港;因為只要不「送台自首」,特區政府是不會主動移交。現實中,陳同佳再在台灣殺人的機會很微,而自首投案亦已顯示他有悔意想改過,監禁未見有更生作用;陳被判監十年、二十年又能否減輕潘家喪女之痛?相信就算「殺人填命」亦無法彌補喪失至親的傷痛!- T: H6 k g: U8 b' K*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