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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本来就是标榜自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如果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改变法律的本质的话, 那么这个还能算是法治社会吗?
5 @$ i1 }$ f* T0 A) {# z4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法律的本质就是讲求证据, 如果连证据都没有, 就说此人有罪, 这个和莫须有的罪名有什么分别, 请问这个作者是不是和秦桧一个祖宗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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