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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補地價仲裁」下月實施

(星島日報報道)為加快房屋和土地供應而設立的補地價仲裁先導計畫,將於下月正式設立,當局初步計畫優先處理單位供應較多、補地價金額爭議差異較大,以及涉爭議較為直接的個案。不過,為防止申請人在接獲裁決後「後悔」,未履行協議,當局會要求不按仲裁結果簽立土地契約修訂或進行換地的申請人,支付經政府最後評定的一成五補地價金額。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x2 C. q' g4 P& b( j#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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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初《施政報告》宣布引入的補地價仲裁機制,目標是讓發展商能早日與地政總署達成土地契約修訂或換地申請的補地價協議。公仔箱論壇, B4 R: E! @: F- y

; l& T$ b2 ~6 U) `; O3 W5 H3 G  發展局提交立法會最新文件顯示,當局計畫下月起展開該個為期兩年的先導計畫,涉及最少兩次上訴的個案,若仍無法就補地價金額達成協議,申請人或政府均可提出通過仲裁解決補地價爭議,但必須獲得對方同意才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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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f4 V; ]% d- u( |" o2 a/ P- Z+ ?  考慮到市場可能對計畫需求甚殷,地政總署初步擬按照三個準則,為個案訂定處理優先次序,尤以一些「產量較高」的個案,如住宅單位數目的淨增長不少於二百個,或非住宅樓面總面積的淨增長不少於二萬平方米,均會獲優先處理;至於補地價金額爭議的差異較大個案,以及爭議事項較少或較為直接簡單個案,亦屬優先處理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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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局表示,每個仲裁庭由三人組成,主席將由法律專業人士出任,可以是退休法官,或在取得專業資格後具備十年或以上經驗的大律師或事務律師,另兩名成員則必須是在土地事宜及估價方面具備至少十年經驗的專業測量師。不過,當局並未要求仲裁庭主席或成員須具備仲裁資格。對於應否引入仲裁後任命管制,防止仲裁員接受發展商或政府日後提出的任命,作為「延後利益」,當局指在諮詢包括法律界的人士後,發現普遍不贊同有關建議,憂慮此舉令仲裁員卻步,不願意參與先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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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局預計,「只以文件為依據」進行程序而毋須聆訊的相對簡單個案,仲裁庭可在立案後約十星期內作出裁決;至於需要進行聆訊的個案,處理時限或需延長至少數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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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為確保仲裁能確實額外增加土地供應,申請人倘若在仲裁過程中反悔,或不按仲裁所裁決的補地價,簽立土地契約修訂或進行換地,當局會要求申請人支付經政府最後評定的一成五補地價金額。當局擬在簽署仲裁協議時,先收取申請人至少一成現金作為保證金,其餘百分之五的金額則可以履約保證形式提交,但只會在申請人不履行其責任的情況下,才會兌現。' @0 C3 k; D% l. U1 F)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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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局強調,仲裁事項應僅限於補地價金額,申請人若不同意政府對土地契約的詮釋或政府政策,而拒絕接納補地價估值,由於是關乎整個行業的根本問題,不應交予仲裁庭裁決,有需要向政府提出民事法律程序,當局將在公開法庭提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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